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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全面推行职员制和雇员制。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和职位管理制度,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推行工资总额控制、单位内部自主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职位性质及工作绩效确定工资待遇,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区别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不同的定编和用人方式,逐步弱化人事管理与编制管理之间“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人才租赁、人事代理等新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转变。
  (十四)构建新型的现代事业制度。研究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机构规格体系,逐步改变事业单位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共事业管理机构及规模较大、利益关联方较多的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决策、行政执行人负责的管理运行机制。理事会负责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审定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行政执行人负责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建立由本单位人员、社会相关人员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制度,负责向决策执行机构和行政执行人提出建议和意见,落实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单位经营管理的参与权。
  (十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探索公共服务组织的多样化,在公共服务供给与生产可以分离的领域,积极推行公开招标、委托运营和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提供形式,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事业,清除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公共事业的政策法规障碍,增加公共服务的供应来源。建立社会力量与事业单位公平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机制,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直接捐助和从事公共事业。打破门槛限制和所有制限制,制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资格准入、注册登记、活动范围、资产与财务管理、机构和个人权利、法人治理结构、激励约束与绩效评估、政府支持与规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公共事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适应各类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运作效能、业务完成指标、资金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员工培训及开发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的依据。建立公共事业建设、发展和大额资金使用征询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或公开其运作管理过程和财务状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立法等手段健全公共事业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依法规范公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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