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主要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剥离相关服务职能后转为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并重新核定机构编制;部分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收回有关行政职能。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政府新增监督管理事项中,凡属可委托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实行“养事不养人”;不能委托的事务,可优先考虑招聘雇员(或聘任制公务员)来承担相应工作,降低行政成本。确实需要单设机构的,按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设置原则处理。
(六)公益类事业单位及其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一般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根据此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可划分为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
1.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等事业的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基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这类单位一般由政府举办,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政府要保证并加大对纯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投入。此类单位的机构设立、服务宗旨、公共目标、业务范围等事项由政府确定和监管,严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开发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政府可有选择地举办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这类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一定费用补偿其支出,涉及范围主要包括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经营性公用场馆等领域。
准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这类单位可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共服务的补偿成本,但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事业发展,其收入和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和监管。
无论是纯公益类还是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其提供的服务凡可以通过市场供应的,可以撤销事业建制或转为企业,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实现公共服务的目标。
(七)对保留事业单位进行优化重组。通过分类改革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捷、优势互补、资源节约的要求,实行撤销、整合或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服务效益。事业单位的整合,可以在系统内进行,也可以打破区域、部门界限进行。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实行跨行业、跨部门联合,提高整体服务效益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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