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区别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做好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三)事业单位分类与改革后的定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经营服务类、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按照不同类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方式。原则上监督管理类和经营服务类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去,分别转归行政管理序列和转为企业,公益类予以保留。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定位是:从事公共服务并相对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基本特点是: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
(四)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改革。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不属于政府应当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根据此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划分为经营开发类和中介服务类。
1.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的单位。这类单位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不宜由政府举办。主要包括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开发性科研、勘察设计等单位。
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全部转为企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无市场前景、转企后难以生存的单位予以撤销;由我市代管而产权不属于我市的单位,交回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
2.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市场服务、社会公证、行业协调和社会服务的单位。这类单位的行为受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机制和单位章程或规则的约束,其运营成本和其他支出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得到补偿。按照国际惯例,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通常是由社会力量举办,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运作,主要包括仲裁公证、经济鉴证、检验检测、咨询服务、要素市场中介等机构。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脱钩改制,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其中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改制为市场中介组织;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单位,转按社团运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强制性检测认定职能的单位,保留事业建制,按照效能原则整合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进行合理重组。
(五)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及其改革。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等职责任务的机构。其经费支出主要来自同级财政、行政性收费或通过行使政府职能而获得的垄断性、资源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