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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7月5日 深办发〔2006〕11号)


  《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市行政管理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模糊、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和社会事业的更大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改革,构建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立政府直接组织、间接组织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最终形成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按照明晰职能、分类推进、创新体制、完善监管、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1.明晰职能、划清边界。科学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按实现公益目标的需要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2.分类改革、分步推进。对现有事业单位甄别分类,凡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经营开发活动的,均从事业单位中予以剥离;保留由政府直接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并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推动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逐步取消事业单位套用行政级别和隶属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
  4.提高供给效率、拓展供给来源。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更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效率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共事业,拓展公共服务供给来源,增强公共事业发展能力。
  5.完善监管、配套推进。健全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优质高效和公平公正;综合推进公共财政、国有资产监管、法人治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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