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一)建立采空区监控、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根据采空区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采用房柱式崩落法开采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采用房柱法开采的,要建立人防和机防相结合的采空区定期监控制度,对于来压比较明显有冒顶危险的,应采用先进的监控仪器,24小时不间断预测预报,并将监控预报情况及时上传到各级安监部门信息平台。
(二)完善强制放顶安全措施。对于具备实施强制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施放顶期间的安全。
(三)建立采空区定期普查制度。县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要对石膏矿山采空区面积、地面村庄等建筑物、顶底板位移及片帮、监控仪器的完好性、矿井之间贯通等情况进行1次普查,建立相关记录。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
(四)加强对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的科研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石膏矿山采空区问题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安全生产科研单位,对受水害威胁石膏矿山矿房矿柱参数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论证,研究开发预测预报采空区顶板冒落仪器和采空区的封堵措施,对房柱式崩落法采矿方法和采空区强制放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
五、加强领导,完善石膏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石膏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石膏矿山大面积采空区监控和治理的资金投入。
(二)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凡有石膏矿山企业的县(区)要借鉴有关地区建立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驻矿安全员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石膏矿山安全技术服务体系,推行驻矿安全员制度。驻矿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执行开采设计、采空区监控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隐患的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险情可以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要求矿山企业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