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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
(长政发〔20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字〔2005〕12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调整我县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具体事宜如下:
  一、 提高补贴标准的范围
  在我县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不包括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
  二、 补贴的标准
  下岗失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转业时职务为营职及营以下、现月收入不足550元的,分别补助到上述标准;在职企业军转干部,转业时职务为营职及营以下、现月收入不足800元的,分别补助到上述标准;转业时职务为营职及营以下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00元的,分别补助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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