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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各乡镇民政办、长白镇各社区对申请救助对象姓名、病历、救助标准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将申请救助对象的全部材料备齐后,到县医保中心对照“大病医疗费用目录”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并说明理由。大病医疗费用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各乡镇民政办公室、长白镇各社区应公布所辖大病医疗费用救助情况,公示时间为3天,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的普遍监督。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需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向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长白镇各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长白镇各社区调查审核,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县民政局。
  (二)审核、审批:
  经县民政局、县医保中心共同审核后,填写《参加城镇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救助申请审批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县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由县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并发放《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卡》。

第五章 定点医院及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八道沟镇医院)。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要与县民政部门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需3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向民政部门提供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院要制定诊疗、用药及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进行用药、诊疗管理。出院时应提供符合“三个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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