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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镇低保户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对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费用救助500-1000元;医疗费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费用救助1000-2000元;医疗费用超出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2000-3000元,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救助的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长政发〔2003〕1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除“因重大疾病正在住院治疗实施期间(含家庭病床)或患有特殊疾病无法治愈的”以外的城镇低保人员,重点是城镇低保户中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仅靠城镇低保金维持生活、无“造血”功能的低保对象。
  (二)救助方式:
  已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户持《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卡》,到医保中心按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规定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按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统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长政发〔2003〕12号)等规定执行。
  (四)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期间所缴医疗保险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缴费年限为15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未满15年而因故取消低保对象资格的救助对象,剩余未缴医保费用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缴满15年后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四)器官移植的费用;
  (五)其它不属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大病医疗费用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大病医疗费用救助的低保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公室、长白镇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乡镇民政办、长白镇各社区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填写《吉林省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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