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低保对象医疗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多种方式、综合施救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条 对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户)中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实行医疗救助。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医疗救助暂采取2种方式;即:大病医疗费用救助、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 大病医疗费用救助的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对城镇低保户中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胶透治疗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肝腹水和肝硬化)、精神病(指不逆转型)等重大疾病的低保人员,给予大病医疗费用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方式:
对住院或家庭治疗的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费用总额,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费用救助。
(三)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