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去冬今春,部分省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为了稳定和促进我省养禽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1月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扶持意见》),对稳定和促进我省养禽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我省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按照《扶持意见》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全省范围内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上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一律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二、关于实行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问题。按照《扶持意见》规定,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问题。按照《扶持意见》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仍按《扶持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