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第一批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投资〔200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属大型企业(集团),中央在渝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新型工业化四大产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近期拟开展2006年第一批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项目的申报在严格执行《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企财〔2005〕156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2006年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目标。
2.2006年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原则上向列入重庆市工业技术改造“双百”工程的项目倾斜。
3.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安排,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六个区域中心城市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化原则安排资金(除部分市属企业所在控股集团有单列指标外)。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5.对国债项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久拖未实施或完成后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再安排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6.在使用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过违法、违规问题(如挪用专项资金、企业前三年年度会计报表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有违反《
会计法》行为、未按《
统计法》要求报统或统计数据不真实等)的企业,一律不再安排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二、申报资料要求
1.市属企业由所在市级控股集团汇总上报,区县企业由区县经委与区县财政局联合申报提出初审意见,中央在渝企业直接申报。
2.申报项目汇总表(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本)。
3.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4.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