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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完成情况直接加分或减分。适用的指标包括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财政自给率、财政供养人口系数、政府债务4项指标。具体评分标准是: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满分为15分,最低分值为-15分。该指标居44个县(市)平均水平的,不加分也不减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反之,减1分。
  财政自给率。满分为15分,最低分值为-15分。该指标居44个县(市)平均水平的,不加分也不减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反之,减1分。
  财政供养人口系数。满分为10分,最低分值为-10分。该指标居44个县(市)平均水平的,不加分也不减分;每低于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加1分;反之,减1分。
  政府债务。满分为10分,最低分值为-10分。当年到期政府刚性债务(含主权外债、中央再贷款、国债转贷) 偿付率达到100%的县(市),加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
  三、奖励办法
  从2005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对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奖励。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奖励采用积分制的办法,对44个县(市)统一考评,实行不同的奖励方式:对辽政办发〔2005〕1号文件政策享受范围以内的40个县(市),每县(市)所获以奖代补资金按其综合积分值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县(市)财力补助,县(市)可按1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对大连市所辖4个县(市),综合考核积分进入前10名的实行工作奖励,每个县(市)奖励20万元,所奖资金主要用于县(市)财政发展工作中的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
  具体计算公式:
  某县(市)所获得的奖励金额=省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总额-大连市所辖县(市)奖励额/40个县(市)积分之和*该县(市)综合积分值
  对拖欠当年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县(市),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评价工作及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成立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业务处室参加,负责全省44个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每年根据全省财政中心工作,适当确定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考核指标。
  省财政要加强对获奖县(市)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省奖励的县(市),一经查实,取消评价资格一年,并扣回所得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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