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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辽财县〔2005〕279号)


  为促进县域财政经济加快发展,引导县(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县(市)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综合性
  综合反映县(市)财政总体实力、发展水平、运行质量、财政改革发展与管理成果,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县(市)财政发展的成绩与效果。
  (二)科学性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采用不同县(市)之间具有共性特征的可比性指标,既有绝对指标,也有相对指标;既反映县(市)财政发展程度和总体水平,也反映财政管理水平。
  (三)简单易行
  评价指标充分体现财政特点,指标数据的采集力求从县(市)财政总决算中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四)激励发展
  建立支持发展、促进改革、强化管理、鼓励先进的激励机制,根据每个县(市)综合积分确定以奖代补数额,充分调动县(市)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评价内容及规则
  (一)评价指标
  1.总量指标。包括地区税收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项指标。
  2.速度指标。包括地区税收收入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2项指标。
  3.激励与约束指标。包括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财政自给率、财政供养人口系数、政府债务4项指标。
  (二)评价规则
  根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易程度等因素,对评价指标设定不同的基础分及权重(详见附表1)。
  评价规则分为三类:
  第一类: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由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权重,其中最高增长率为44个县(市)单项指标增长率最高值。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完成数-基期完成数)/报告期增量最高值〕*权重,其中最高值为44个县(市)单项指标增量的最高值。适用的指标有:地区税收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第二类: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由基础分和增长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权重,其中最高增长率为44个县(市)单项指标增长率最高值。适用的指标有:地区税收收入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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