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且必须实施救助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名单附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各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五)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年度公开。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民政局举报电话:8232252、8236157。
第十九条 对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核实后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要会同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