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细则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农村低保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制度;
  3.做好农村低保的审批、管理及保障标准的调整等工作;
  4.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档案,并实施网络化管理;
  5.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农村低保等优惠政策。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