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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山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山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山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白山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8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化辰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确保养老金和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259号令)、《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 户均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接到社会保险公司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发出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后,必须在限期内到社会保险公 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及失业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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