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证书》用于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和参加医疗器械相关培训时使用,不得转借和涂改。
九、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应对申报单位负责,并负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准备、审查、补充和完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规范,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申报手续。
(三)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政策和有关医疗器械品种的最新动态。
(四)有权拒绝办理申报单位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医疗器械注册事项,维护申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疗器械注册业务水平。
十、聘用单位应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的培养和管理,每年对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管理档案,逐步完善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诚信管理制度。
十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为医疗器械注册专员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并及时通报医疗器械注册相关信息。
十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建立起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为注册专员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十四、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证书》上。
对于连续2次不参加考核的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资格。
十五、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专员在申报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收回其《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证》,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考取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