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贷款已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发生;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贴息率及贴息期限
第六条 财政贴息比率可根据贴息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牵动程度区别对待,对重点扶持项目适当提高贴息比率,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项目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贴息期原则上为1年,属于特殊项目的,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承贷单位或贷款人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报、审查及拨付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省本级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部门贴息项目由承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省级以下地方贴息项目,由承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条 申报材料分为正式文件和附件两部分。正式文件包括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和申请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主管机构对项目的审批证明、贷款人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单位账户的凭证、该笔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各类贴息资金性质及工作进度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各类金融机构或项目单位;对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金融机构要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级财政统一支付办法,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直接支付给银行的须由贷款项目单位和银行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贴息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分析。各级财政部门对贴息项目要实施项目管理,实行标准化文本申批程序,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评价。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报送贴息项目实施情况表,包括工程进展、还贷情况、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