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县〔2004〕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1]3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全省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由省本级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贴息和省级以下地方项目贴息。包括下列项目:
(一)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三)辽西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域经济发展有牵动力的企业贷款贴息;
(四)林业治沙贷款贴息;
(五)节水灌溉贷款贴息;
(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
(七)高校教学设备购置贷款贴息;
(八)高校异地置换建设贷款贴息;
(九)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
(十)职业院校建设贷款贴息;
(十一)失业保险基金贷款贴息;
(十二)医疗重点学科设备贷款贴息;
(十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
(十四)国外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贷款贴息;
(十五)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十六)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它贴息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及省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牵动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项目单位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管理机制灵活、规范、运行体制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