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辽财预〔2005〕722号)
为推进我省市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5〕45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目的和原则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目的:建立省财政对市以下地方财政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绩效评价制度,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原则:一是科学性原则,考评指标的设计力求全面反映财政各项工作,包括工作努力程度考评和工作实效考评两部分。二是规范性原则,考评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三是简明性原则,考评体系设计力求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二、绩效评价的内容和规则
省财政以市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和奖罚措施。评价指标包括工作努力程度评价指标和工作实效评价指标。工作努力程度考评与工作实效考评各占100分,计算总得分时,按照工作努力程度考评指标权重30%、工作实效考评指标权重70%,折算为百分制。
(一)工作努力程度考评
主要考核市以下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开展情况。
1.实行乡财县管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乡财县管工作覆盖面的大小计分。
2.实施县级预算审查制度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预算审查工作的具体情况计分。
3.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关的体制创新措施。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计分。
4.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措施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所有享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区均按照要求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情况的,得15分;未能全部按要求报告的,按报告县区占享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县区的比重情况计分。
5.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措施的地区,得15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