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逐步做实。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 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1、附件2。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劳动保障部门会有关部门要适时制定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强化预算、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统收统支的原则,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2006年起,全省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征缴、支付和管理四统一。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为提高统筹层次提供支撑。
九、发展企业年金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可以向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适当倾斜。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本企业已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抵扣。
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快社区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解决退休人员看病难问题,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