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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集中排查阶段(2006年8月初至8月底)

  排查方法:采取自查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查处工作。在各县(市)、区自行查处的基础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将进行检查验收。排查范围:主要排查2003年以来的土地违法行为及2003年以前没有查处到位的土地违法行为。

  排查内容(共七大类):

  1.市场类:一是各类建材市场;二是各类汽车销售市场;三是各类农资市场;四是各类果品、蔬菜及水产市场;五是各类工业小商品市场;六是各类纺织品市场;七是各类家电市场。

  2.企业类:一是各类工厂;二是各类公司;三是家具、饲料等各类加工厂。

  3.房地产开发类:一是集体土地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二是城中村改造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三是与房地产商联营联建进行房地产开发;四是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或住宅开发。

  4.物流仓储类:一是租地建库房出租行为;二是村集体建库房对外出租行为;三是个人在承包地上建库房出租行为;四是各类配送站点、加油站及停车场。

  5.培训办学及医疗机构类:一是各类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是各类私立学校及幼儿园;三是各类医院、卫生院。

  6.休闲娱乐类(主要是以经营农业项目为名的休闲娱乐):一是各类旅游项目;二是各类餐饮项目;三是各类娱乐及洗浴项目。

  7.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8月23日前各单位将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排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依法处理阶段(2006年9月初至11月)

  对排查出来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区分违法性质,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在处理中,对于主动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土地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危害较小且能主动配合处理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典型案件要公开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

  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分阶段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情况,12月份,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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