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煤矿关闭指标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06〕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就下达2006年全省煤矿关闭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关闭矿井工作主要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实施。重点关闭整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矿井;国有大矿范围内的矿井;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保留一个);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2006年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年内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及以上的矿井。
二、根据目前我省小煤矿布置、数量及安全生产情况,2006年全省拟关闭矿井78处,其中榆林市12处、延安15处、咸阳2处、渭南20处、铜川市15处、安康8处、商洛1处、汉中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