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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九、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一)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三)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四)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五)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在条件允许下亮证经营。
  十、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统一开始启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9月1日起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十一、扣缴税款登记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分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辅导,协调配合
  各分局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特别要注重本次换证新增的内容。同时各分局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结合本次换证工作,清查漏征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同时要优化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分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研究对策,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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