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提供上述资料时,应提供原件(身份证件仅提供复印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各分局将纳税人提供的原件、复印件与《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原件及《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各一份退还纳税人。
根据总局要求,本次换证时增加了《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各分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对照纳税人目前在CTAIS中的基本信息,在“换证模块”中进行信息修改、补充,并对修改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换证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税务登记管理平台。
2、受理处根据各分局上传的换证信息,按照换证的日程安排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各分局到受理处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时向纳税人发放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四、存量户管政策
为保证换证的顺利进行,对涉及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的存量户管,本次换证时不调整征管分局。
五、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持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