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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提供上述资料时,应提供原件(身份证件仅提供复印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各分局将纳税人提供的原件、复印件与《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原件及《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各一份退还纳税人。
  根据总局要求,本次换证时增加了《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各分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对照纳税人目前在CTAIS中的基本信息,在“换证模块”中进行信息修改、补充,并对修改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换证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税务登记管理平台。
  2、受理处根据各分局上传的换证信息,按照换证的日程安排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各分局到受理处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时向纳税人发放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四、存量户管政策
  为保证换证的顺利进行,对涉及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的存量户管,本次换证时不调整征管分局。
  五、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持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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