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实行有底价出让。
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叔的,其底价由矿业权人确定。
第十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规则确定成交价。
采用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按照矿业权交易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确定矿业权成交价。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具体交易规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方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
(五)矿业权成交价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七)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期限;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成开发利用情况等;
(三)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