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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0日)停止执行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 2006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

  (四)对州(市)、县(市、区)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五)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省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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