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条 市局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之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或部门)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的任命、简历、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备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