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㈣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㈤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㈦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全部资料。
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开标记录;
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㈤废标情况说明;
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㈦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㈧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㈨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㈩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如未选定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招标人还应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其原因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