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检测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金额。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送招标单位。投标文件一经报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和撤回,否则,扣除保证金。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基础检测评标宜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能力以及检测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做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未按要求密封;
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㈢图文或字迹模糊以致辨认不清;
㈣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取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规定编制;
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㈦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