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以下单位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检测投标活动:
㈠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市检测单位;
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市的外埠检测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检测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认定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㈠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㈡单位简历及业绩情况(外埠单位还应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㈢检测技术人员组成情况
㈣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方案(含检测数量、标准、桩位)及按此方案完成检测所需时间;
㈤采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情况(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仪器设备计量标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