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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不适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依法进行基础检测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可开展基础检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为保证基础检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被检测项目的地基基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基础检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㈡有满足基础检测工作需要的勘察设计文件。

  ㈢检测所需资金已落实。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基础检测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资格;

  ㈡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㈢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㈣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各项文件、资料;

  ㈡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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