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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人群缓解看病难问题,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因病致贫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总体目标:从2006年7月1日起,用 1年时间,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进行试点,之后推广试点经验。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二是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推进。三是多种形式,综合施救。通过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助、医疗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
  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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