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规模工业企业新增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贷款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投资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3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规费政策
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办企业和项目,实行零规费制。
四、服务政策
(一)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投资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行“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凡在区内投资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办事机构代为办理。凡未在开发区管委会派驻机构的县直或省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审批和协调工作。
(二)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需要技术技能培训的,县就业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培训服务。
(三)域外投资者及其所雇佣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为本人、家属和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 ,并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县择校入学问题。
五、奖励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保送1名学生到县重点中学就读,享受正常录取生的待遇。
(二)对引进资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进入本地帐户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县政府批准,按引进金额比例给予奖励和表彰(含晋职、晋级)。
六、其它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较大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原固定资产投资虽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但扩产或技术改造后累计固定资产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按原则,对扩产或技术改造部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三)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投资,并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的企业,可按原则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各乡镇(场)通过招商引资,把项目落户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实行“产值分计”、“税收分享”。
(五)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六)本政策由吉林省长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