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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政发〔2005〕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投资拉动力度,促进吉林省长白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域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土地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70%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省级、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适合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从用地之日起5年内,缴入县级收入部分的土地租金,全额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从用地之日起,除5年内缴入县级收入部分的土地租金全额返还投资企业外,后5年缴入县级收入部分的土地租金,50%返还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适合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从用地之日起,10年内缴入县级收入部分的土地租金,全额返还投资企业;适合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出让企业。
  (四)从事非盈利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电力、交通开发的企业,用地可划拨使用。
  二、财税政策(不含煤炭企业)
  (一)新设立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协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在国家减免3年所得税的基础上,后7年上缴所得税缴入县级收入部分,50%返还投资企业。
  (二)新设立的生产性投资企业,5年内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投资企业。
  (三)在县域内兴办属支柱产业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财政贴息3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补贴前期费用1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补贴前期费用1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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