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纳入水价收入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引滦水源保护工程是我市贷款建设的水利工程。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中“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的有关规定,偿还建设贷款应当计入供水价格,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作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收入。
经市政府批准,从即日起将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入水价收入,由市水利局按照供水量和市物价局批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收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维护管理,资金不再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和还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