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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属地管理、健全机制”的原则,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运行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栋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秉元、市经委常务副主任李朝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吕广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葛毅、市电力公司总经理李晶生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电力公司、市市政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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