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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12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收入分析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农便函〔2005〕45号)精神,掌握契税相关征管信息,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契税收入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征收部门要加强与房地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认真做好有关契税收入的分析工作,掌握以下具体情况:
  (一)各地区每月契税总的收入额;
  (二)各地区总收入额中房屋契税的收入额和土地契税的收入额;
  (三)各地区房屋契税收入中从增量房(新建商品房,下同)销售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增量房销售的套数、面积;从存量房转让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存量房成交的套数、面积。
  (四)各地区增量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
  (五)各地区存量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
  二、各地区在掌握以上数据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分类进行统计,认真填写《吉林省契税收入数据统计表》(附后),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上报省局,如遇休息日应提前报送,不得延报。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了解契税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日内上报省局,如遇休息日应提前报送,不得延报。
  四、长春市作为全国40个重点城市之一,其相关数据和情况应在上报材料中单独体现。
  五、按时上报契税收入及政策执行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也是做好契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今后要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长期坚持,并统一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定期、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和数据,为省局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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