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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1. 代征税种:
  2. 代征范围:
  3. 计税标准:
  4. 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 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 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 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 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 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 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 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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