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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报停、报废车船由车船所属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件经有权办理手续的部门认定后再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次年1月初依据上年代征税款数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规定的可自行商定,并将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处罚、处理条款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应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由双方负责管理、业务、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委托代征中遇到的问题,搞好相互配合,促进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委托代征协议书

  ---税委〔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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