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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是加强税源控管、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公安、交通、国税等部门沟通,形成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解决委托代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要不断总结委托代征经验,强化工作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2、委托代征协议书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和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县(市、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当地对车船具有控管能力的公安、交通、港监等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照规定以税务机关名义依法征收车船使用税税款。
  第三条 代征单位的产生,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履行代征职责和义务,指定具体人员办理有关代征事宜,代征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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