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企业在年度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变化较大,可以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再次申请调整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见附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年审。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其本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本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同时预核定次年减免税总额,并将年审结果填入该表“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栏。
5.“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体经营者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替代“减免税申请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逐月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者,采取逐月等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款预减免结束的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如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应以本年度的剩余月份核定预减免的税款,年度终了重新核定次年减免税额。
(四)建立减免税台账,加强税收监控管理。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再就业减免税台账,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减免税、实际减免税、国地税共管户减免税信息交换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年审时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对减免税额度、户数等情况及时统计分析上报(统计报表另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优惠期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恢复纳税。
三、关于信息交换问题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应正常办理季(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地税部门要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见附表),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