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问题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
4.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由经委(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2.由经委(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3.由财政、经委(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原企业与安置富余人员变更的劳动合同或经济实体与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6.经济实体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的档案;
7.经济实体从业人员名册和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名册;
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三)各类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仍按照吉国税联字〔2003〕1号文件执行。减免税申请的审核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
(一)企业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表)替代“减免税申请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