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持相关有效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施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财政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财政网站上下载。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继续教育大纲负责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本辖区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 持证人员的奖惩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各有关单位和持证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每三年应对持证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继续教育以及奖惩等会计诚信情况进行审验登记。对不参加审验登记的持证人员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人员,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