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编号、颁发和管理。年度终了前20日内应将本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的汇总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办理注册、变更、调转以及继续教育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一并提交IC卡。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会计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经单位同意签章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信息和会计诚信档案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从业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从事会计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