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检查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六)向财政部上报自治区考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盟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三)组织试卷印刷、考试和阅卷等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五)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考试工作情况。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前15日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考试结束后20日内盟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总结连同考试情况表和软盘一同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3月份为报名时间,6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为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考试软件,盟市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考试;珠算考试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与当地珠算协会共同组织。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向旗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学历证书原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片。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管理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