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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警、军队及铁路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具体负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颁发、注册、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在各盟市或旗县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盟市或旗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盟市、旗县派驻自治区其他地方的单位其会计从业资格由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与聘用关系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常驻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其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证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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