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全州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等方面的公开招标项目,都应当进入州招投标中心交易,未进入州招投标中心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招标中的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报名、投标人资格预审或者后审、召开标前会、发放招标文件、召开招标咨询答疑会、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等都应在州招投标中心进行。
招标项目的招标流程由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招投标中心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媒体发布外,州招投标中心应当在其公告系统上发布。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八条 州计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提出本州不适宜招标的项目范围,报批后实施;
(二)对州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
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州、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业(含贸易、电力)、水利、交通、卫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工业行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