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调整按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中,《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现调整为“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
3.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4.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从今年开始,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成果一概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之后取得的成果,只能作为下次申报的成果,而不能作为今年申报的业绩成果。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通过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2.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初级考试;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中级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5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中级及以上的考试;同时取消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的规定。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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