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8月15日 深教〔2006〕364号)
根据2006年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就2006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有关精神执行。资格条件继续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的规定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2004〕223号、〔2005〕177号、〔2006〕122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粤人发〔2004〕108、〔2004〕223号、〔2005〕177号、〔2006〕122号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说明如下: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
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调整为:
1.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其他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执行。